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主要有哪些方面?
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時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與訴訟時效是又有聯繫又有區別的。
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爲: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爲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國家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爲主張之後法院纔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存在着一定的聯繫但是彼此又有很大區別,兩者都屬於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期間屆滿均會引起權利變動,但是兩者的適用對象、法律效力、價值取向、期間和計算等方面存在着明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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