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和移轉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從字面的意思來看,是沒有區別的,都有將管轄權轉移的意思,但是他們也有着本質的區別,移送管轄一般是移送案件,而管轄權轉移則是將管轄權轉移。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一、移送管轄和移轉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1、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2、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司法解釋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轄權的轉移又稱移轉管轄。是指基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制度。
《行政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效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移送管轄和移轉管轄都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對法院的管轄權進行轉移的方式,但適用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的是適用於移送管轄還是移轉管轄應當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審查後作出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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