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解除訴前保全財產?
一、法院如何解除訴前保全財產?
法院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纔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爲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於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就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是指債務人馬上要轉移或處分財產,而債權人來不及起訴,需要馬上採取保全措施,否則,申請人的財產權得不到保障,難以實現。
2、必須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保全申請,即是由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申請。這是因爲,在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尚未得到正式的法律確認,財產保全數額也沒有確定。因此,爲了保證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和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不被亂用,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正確實施,故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額度的財產擔保。在因其申請行爲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用該擔保財產進行償還。
綜上所述,經濟糾紛中情況緊急的,當事人可以在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啓動相關措施。法院通常不會主動解封,如果當事人超過一個月沒有辦理起訴手續,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將之前的措施取消,如果不慎將財產損毀,法院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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