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第四十九條保全措施完畢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續保申請,否則保全期限屆滿後自動解除。
第五十條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人民法院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爲自動解除凍結。
第五十一條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要求續保的,應當提出續保申請。申請人未提出續保申請的,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提前7日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二審期間申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未申請續保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或經提示後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聯繫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辦理續保手續。
第五十二條距財產保全期限屆滿不足60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作出判決的審判庭應當徵詢申請人是否續保。申請人申請續保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辦妥續保手續後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無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第五十五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起訴的;
2、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3、申請人申請撤訴並且被人民法院准許的;
4、被申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請並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解除部分財產保全);
5、被申請人債務已履行完畢的;
6、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或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7、其他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第五十六條解除保全的措施一般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實施。
一審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由二審法院相關審判庭實施解除保全措施,但應當及時向一審法院告知解除保全措施的決定;駁回申請人起訴的,由一審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財產保全後移送管轄或集中執行的,經相關法院協商後,由正在審理或執行的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在我國相關的訴前財產在人民法院進行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這類財產保全。相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訴訟書,對案件的當時情況進行書明辦理。
-
訴訟時效中止效果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效果是什麼?訴訟時效中止效果是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規定是對於一些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或者其他障礙限制了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情況,就會產生中止,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
-
移送管轄訴訟費未移交合法嗎?
不合法。法院拒絕移送訴訟費是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案件移送的話,訴訟費也應當一併移送。但實際上,由於審理案件和退訴訟費是分別進行...
-
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遇到糾紛雙方無法協商處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之後規定了開庭日期,但是開庭當日當事人並沒有出席。這個時候,很多人應該都想知道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都有哪些呢?這小孩就要狡辯給大家成立相關的法律內容。一、民...
-
民事訴訟質證順序
一、質證的概念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