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裁定是由哪裏決定?
一、管轄權轉移裁定是由哪裏決定?
管轄權轉移,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管轄權轉移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級法院間進行,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個別調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兩種:
(一)向上轉移向上轉移,是指管轄權從下級法院轉至上級法院。向上轉移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認爲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由自己審理更爲合適時,有權決定把案件調上來自己審理;二是下級法院認爲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在第一種情況下,上級法院作出決定後管轄權即發生轉移;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後管轄權才能發生轉移。
(二)向下轉移向下轉移,是指上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上級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將本院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級別管轄異議規定》第5條規定,對於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雖然都屬裁定管轄,但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具體而言,它們之間的不同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性質不同。管轄權轉移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而移送管轄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非管轄權。第二是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微調,是爲了使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適應複雜的案件情況。移送管轄是爲了糾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錯誤,尤其是在地域管轄上的錯誤,使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執行。第三是程序不同。管轄權轉移包括因上級法院的單方決定而轉移和因下級法院報請與上級法院同意雙方行爲而轉移兩種情形。移送管轄則僅表現爲單方行爲,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無須經過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首先針對於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該法院有該案件的審理權和管轄權才行。其次再進行管轄權轉,將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中的案件轉移至有管轄權案件中的法院時,如果其中一方認爲管轄權的判斷有誤的話,那麼由上級部門來確定最終有哪個法院來進行相關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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