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的地方有哪些?
一、管轄權的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的地方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爲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綜上所述,在民事或者刑事訴訟中,只有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才能審理案件,否則就是程序失當。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或者管轄存在異議的,法院可以移送管轄,或者經上級法院同意,管轄權轉移,兩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異。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自己也可以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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