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一、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怎麼計算
死亡賠償金等於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賠償年限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最少5年。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爲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爲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三、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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