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一、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爲。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三、訴訟時效期間計算起點有哪些?
1、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限制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法定代理終止之日。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算。
4、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5、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6、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或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當事人決定起訴維權,應該在三年時效內提出,逾期即使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提出反駁,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的權利。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是不同的,中止結束後,時效繼續計算。而中斷的話時效重新計算,這對於原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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