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區別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與終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終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終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終止是將終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終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哪些?
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終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上所述,民法規定普遍訴訟時效是三年,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在三年內起訴都可以,法院會受理。關於時效,有中斷和終止的說法,這兩者性質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而終止則代表時效結束,當事人不能再用同一事由發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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