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具體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具體是什麼
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爲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爲原則,口頭起訴爲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築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一般情況下會進行公示,因此有關的當事人可以進行事前的瞭解,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法律上的基礎,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保障,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在實際的操作中有着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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