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案件一審上訴期是怎樣的?

一、民事案件一審上訴期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一審上訴期是怎樣的?

1、《民事訴訟》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五日。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同一案件法院最多可審理多少次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

1、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不論以何種方式啓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審一次。

2、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民事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依法提審。提審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只能再審一次。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該法院的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再審。

4、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請示上一級人民法院,並附全部案卷。

三、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上訴期限

涉外民事訴訟中上訴期限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涉外民事訴訟中,是否適用上述法條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取決於涉外訴訟當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國籍。即訴訟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有住所,即使該當事人爲外國國籍,也不能適用涉外民事訴訟中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其上訴期限應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普通上訴期限。

並且在適用涉外民事訴訟法特殊上訴期限時,對判決和裁定不做區分,即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爲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30日。

因此,一審上訴期規定要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他們的一審上訴時間是不一樣的,民事訴訟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上訴,收到裁定書10內上訴,而刑事訴訟是在收到判決書10內上訴,收到裁定書5日內上訴,並且法院就同一案子無論用什麼方式審判監督程序都只能再審一次,除非上級法院認爲需要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