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舉證不能一審敗訴後上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不能一審敗訴後上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舉證不能一審敗訴後上訴的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衆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對各自的主張都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即意味着會敗訴。不過,原被告對於一審的判決書都有上訴的權利,只不過,當事人在上訴之前要認識到,上訴並不代表一定會改變原來的判決結果,且二審的判決就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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