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裏的犯罪行爲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爲,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行爲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爲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爲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爲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爲,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什麼?
1、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爲,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爲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爲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爲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範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裏的“可以”應理解爲“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檢察機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它既是公訴機關,又是附帶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爲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條件,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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