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起算終止和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的起算終止和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爲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爲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爲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爲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爲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爲事由終止。
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都是使訴訟時效屆滿的訴訟請求重新獲得訴訟期限,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期限是不同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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