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需要什麼證據才能成立?
一、敲詐勒索需要什麼證據才能成立?
通常情況下,只要可以證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不是爲了要賬或其他目的,就是想把其他主體的錢變爲己有,證明客觀上實施了要挾、威脅的行爲證據都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敲詐勒索罪的4個要件具體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的4個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構成敲詐勒索罪要滿足哪些條件
1、行爲人爲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爲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爲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爲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公民若是想要向公安機關舉報他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爲,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的,若在舉報的時候,沒有提交任何的證據,或者是說提及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敲詐勒索行爲存在,那麼可能報案請求並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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