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額訴訟程序是什麼?
一、關於小額訴訟程序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爲能力。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視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爲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爲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爲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爲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小額訴訟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訴訟請求而定的,不同的訴訟請求根據其違法行爲的嚴重情節不同,所認定的訴訟情況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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