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二審追究第三人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追究第三人可以嗎?
二審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得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民訴意見》第183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我國對於訴訟程序,採取的是二審終審的制度,其中還包括了上訴程序,再審,重審程序等等,訴訟法,我國一共有三部,分別是民訴法,刑訴法,還有行政訴訟法,這三部法律共同構成我國的一個訴訟程序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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