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場民事官司需要多久?
一、打一場民事官司需要多久?
打一場民事官司可能需要三個月、也有可能需要六個月。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案件所需要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哪些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後不會被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民事訴訟法》之中不僅規定了民事糾紛案件會被法院受理的情形,也規定了不會被受理的情形。法院在審覈原告提交當地材料之後,需要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決定。若是受理,則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對於在限定期限無法審結的情形,也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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