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出了多久能解除財產保全?
一、民事判決書出了多久能解除財產保全?
民事判決書出了按照訴訟保全裁決書上的規定期限的時間就能夠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以下情況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再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認爲此擔保可以滿足申請人一方的權利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訴前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抓緊時機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以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在當代社會,爲了防止當事人在訴訟活動當中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轉移,從而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的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的,那麼這一部分的財產就不能夠被轉移了,當然在相關的判決完成之後,財產保全就會進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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