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爲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爲。
1、適用階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2、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
3、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2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爲訴訟當事人;
6、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7、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
8、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由上述可見,區分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並不麻煩,當我們對於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有任何疑問的時候,只要仔細研究上面所講述的8種不同情況,結合自己本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就可以很好的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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