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嗎?
一、詐騙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嗎?
詐騙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沒這個必要,法院也可能不會受理。
二、民事訴訟的範圍?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詐騙罪的詐騙數額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詐騙一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需要接受法律的處罰,而且在審理的過程中,一般當事人是不可以提出民各訴訟的行爲,但可以利用刑事的訴訟來要求自己相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案件執法人員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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