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屆滿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屆滿後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屆滿後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爲由請求返還,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爲三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就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或稱“完成”)後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持權利消滅說。依此說,時效期間的完成,使權利人不及時行倒找權利本身消滅,義務人履行而權利人接受履行的,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應予返還。《德國民法典》持抗辯權發生說。依此說,消滅時效的完成,並不使權利人不及時行使的權利歸於消滅,但使義務人發生抗辯權,可以時效完成的抗辯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而拒絕義務的履行。由於抗辯權同其他權利一樣可以拋棄,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的,法律不予置問,認權利的人接受履行爲合法。《法國民法典》持訴權消滅說。依此說,消滅時效的完成,並不使權利人不及時行使的權利消滅,而只使附着於權利之上的訴以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權利的,法院將以喪失訴權爲由順起訴。由於無訴權的權利爲自然權利,訴權消滅後,自然權利依然存在,權利人仍可通過法院向義務人主張其自然權利,義務人也可自願履行,法律不加干預。
二、我國現行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爲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法律可以知道,訴訟時效在屆滿之後,權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體,即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此希望獲得救濟,也是極有可能會由於訴訟時效的終止而導致其勝訴權消失。這是由於隨着時間的消逝而使得證據難以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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