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學習法律需要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比如刑法有刑法總則,民法也有民法總則。新的民法總則從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民法總則是對民事案件關於利害關係的都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本文針對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內容,讓大家瞭解一下。那麼四十六條內容是什麼呢?
一、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要點
(一)利害關係人
一般認爲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爲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爲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爲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爲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二)關於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後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註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關天宣告死亡的撤銷
宣告死亡不等於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着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爲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爲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係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後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的全部回答。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關於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二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其死亡,這裏說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自然人相關的直接當事人。宣告死亡要按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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