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214條規定的是什麼
租賃關係,現在是社會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民商經濟活動。但是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我國民法總則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對於租賃的期限是有要求的,並不是說租賃合同已經簽訂了以後,租賃期限可以無限制的填寫。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總則214條規定的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214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於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並沒有因爲法律規定的實效制度而消滅,只是轉化爲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講,訴訟時效超過後,債務人只是責任可以免除,但債務並沒有消滅。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確定財產關係,加速社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審結民事案件。
《民法通則》單設一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合同法》對訴訟時效沒有專章規定,只是對兩類合同規定了的4年的訴訟時效。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總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在租賃合同中,因爲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爲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
那麼,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實效問題,具體如下:履行過程中因爲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 2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和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
三、約定租賃期限要滿足什麼條件?
租賃期限關係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的長短、支付租金的時間、交還租賃物的時間等等。如合同當事人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時,可根據租賃期限來確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本章規定的最高期限。租賃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時計。
租賃期限關係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的長短、支付租金的時間、交還租賃物的時間等等。如合同當事人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時,可根據租賃期限來確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本章規定的最高期限。租賃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時計算,要根據承租人的需要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我國民法總則214條當中規定的就是針對租賃期限的約定,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出民法總則規定的租賃期限,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大家可以在到期以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果要續期的話,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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