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94條法條解釋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第194條法條解釋是什麼
《民法典》法條精解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解讀
就第1款而言,所謂障礙即使權利陷入“權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狀態”,而權利得以行使需要滿足三個方面條件:1.權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權利;這就要求權利人確定(如第3項);權利人具備行使權利的能力(如第2項);2.客觀方面不存在障礙(如第1項、第4項)。於此需要注意的是,這裏不存在義務人不確定的情形,一旦存在不確定的情形,訴訟時效尚未起算,也不存在中止情形(第188條第2款)。至於第5項,是一個兜底規定。
計算方法、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作爲一個時間段,計算方法主要是確定起算點(什麼時候開始)。普通及特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爲“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爲“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相較而言,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較爲明確。普通及特殊訴訟時效的起算將因證據情況、請求權有無明確履行期、是否存在分期履行、不同法律關係產生的請求權性質、請求內容是作爲或者不作爲等具體情況而具體確定,是較爲專業而需交付給律師等專業人士分析判斷的事宜,這也是專業人士不建議糾紛當事人個人私自扣算時效的原因。
★《民法典》新增了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起算點的規定。
2、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簡單來說,中止原因出現時中止計算、消除後繼續起算6個月,中斷原因出現後時效重新計算。
3、《民法典》將中止情形下繼續起算的期間統一爲補6個月(與民法通則出現中止情形時剩多少,原因消除後繼續補多少的規則不同)。
以上爲訴訟時效篇。《民法典》規定了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皆爲消滅時效。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保障社會交易秩序和安全。一句法諺收尾: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對於《民法典》第194條法條解釋我們是可以找到相應的答案的,對於這個規定其實就是針對於我們在訴訟時效的時期的時候我們的請求權無法行駛的情況的規定,這個時候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終止的,爲了就是保障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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