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條具體規定了什麼?
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權利,我國《民法典》就是針對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爲而制訂的。《民法典》通過一個小節,從第26條到39條對監護進行了細緻的規定。那麼,《民法典》第27條具體規定了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7條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怎麼辦?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四、哪些情況下可以取消監護權?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綜上所述,《民法典》在監護權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按照《民法典》第27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父母死亡,則祖父母、兄姐及其它單位和個人,可以成爲監護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爲監護人,必須徵得所在地居委會的同意才行。另外,監護人有嚴重損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爲時,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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