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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禮金,但不結婚,要不要退還禮金?

林女士與周先生相戀多年,兩人處於談婚論嫁的階段,戀愛期間,周先生按照當地民俗,向林女士給付了一筆禮金,後來雙方發生爭吵並結束戀愛關係。對於該筆禮金,周先生是否有權請求林女士退還

收了禮金,但不結婚,要不要退還禮金?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給付彩禮後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的一方有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作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纔會支持返還。對於戀愛期間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爲,往往不是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爲目的,而是爲了締結婚姻關係,迫於習俗和社會壓力不得不給,這種贈與是不同於普通贈與的特殊性質的贈與法院一般傾向行爲應當認定爲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實踐中,對於返還彩禮糾紛,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雙方是否結婚登記、是否舉行婚禮及是否生育等情況、結合彩禮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期間合理生活支出、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判決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

標籤:退還 禮金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