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社會生活當中,我國公民在實施任何一項民事法律行爲的時候,並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來行使。某些情況下將自己的,委託給他人,由他人全權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爲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典當中也規定了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個人委託書全權代理的問題
1、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託簡單理解就是委託人能幹的事受託人都能幹。因爲全權委託的受託人的權限過大,但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並不能向委託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爲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行爲,後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爲。
2、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於“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爲的。
3、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並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爲有效,代理人可以爲被代理人所爲的一起行爲,行爲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爲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範例。
三、個人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一般來說,個人委託書並不需要進行公證。但是在涉外委託中,都會要求出具使領館的公證文書。有些銀行或者政府部門業務需要提供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公證文書的證明力更強。需要公證授權委託的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因此,個人事件中,是否公證並非有效的必要條件。
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代理人辭去委託或者說代理事務完成等。在這些條件下,委託代理都會終止,委託代理人也應該在代理期間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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