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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全文內容有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全文內容有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全文內容有什麼

1、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爲1年。

2、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爲6個月。

3、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4、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執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撤銷仲裁裁決後怎麼處理

1、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覈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材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在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新的仲裁協議對糾紛進行仲裁,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兩種方法解決糾紛。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撤銷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執行仲裁裁決有兩種時間限制,有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仲裁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當事人都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半年。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在仲裁協議的規定範圍內;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律規定,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是違法的,可以申請撤銷仲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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