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行政訴訟怎麼解決糾紛?
一、拆遷行政訴訟怎麼解決糾紛?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一)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作出6個月內起訴。
(二)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四)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五)作出判決。
(六)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七)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八)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九)申訴程序。
二、徵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一)徵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爲;
(二)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三)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四)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後續糾紛發生。
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還沒有政府的拆遷裁決的話,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如果和拆遷人已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覺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提拆遷合同糾紛。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有政府的行政裁決的話,既可以申請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到本級法院。
在拆遷糾紛的處理中,實施拆遷行爲的行政機關可以首先和被拆遷人之間協商處理,如果是協商不成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向實施拆遷行爲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在經過行政複議前置程序之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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