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一)客體要件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爲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爲人自己。行爲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爲應被主行爲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爲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二)客觀要件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即爲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爲或者運送人數衆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我國有着十分嚴格的出入國(邊)境的的管理制度,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都不得違反我國的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無論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該行爲人都會被處以一定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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