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款生效合同屬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爲行爲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二)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爲行爲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三)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爲效力待定合同。
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其實也是成立的合同,但是因爲一些瑕疵,從而導致合同不能順利的發生法律效力,至於該合同的效力如何,還要看之後的追認情況,不能直接認爲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佔領外,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本身也是存在區別,二者更不該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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