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判決、裁定、調解書,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裁判內容錯誤,包括全部和部分錯誤兩種,主要是指因爲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有些類型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不能夠被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
1、時效要件。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爲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爲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爲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4、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5、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起訴相應的訴訟的裁決或者判定和調節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注意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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