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本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本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
(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爲,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爲恰當。
2、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爲限度,如果行爲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決構成犯罪,這也能從一定程度上解決實踐中執行難的問題,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最後一步就是對判決的執行,只有實際執行之後,才能夠真正的保護到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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