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區別是什麼?
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既有實施主體均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均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均須開具清單和收據等相同之處,也有適用對象、實施條件、實施時間等不同之處。
1.兩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注:對以前應納稅款可以直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結束後由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爲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爲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稅收強制執行與稅收保全措施的認定,顯然是屬於不同的方式,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稅收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來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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