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爲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爲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爲或事件的發生爲前提。
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爲義務而作爲或負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爲,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二、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有什麼?
1、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爲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2、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爲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3、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範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是一種救濟性質的手段,而行政追償是一種懲戒行爲的手段。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存在故意行爲,導致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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