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死亡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一、申請執行人死亡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前死亡的,依據法律的規定,原告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代原告申請執行,由繼承人繼承原告的財產權。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爲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二、申請強制執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1)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准。法院會採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2)在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期限。法院會用很多辦法,如查封帳戶,查封不動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3)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爲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爲自動解除凍結。
申請執行人死亡的,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結束,如果在執行期間,存在中斷執行的情況,應當適當的扣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要報請法院院長批准。法院可以採用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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