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區別是什麼?
一、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條件不同:
掛失支付的適用條件是在票據喪失以後的一種救濟措施;而公示催告是票據喪失的權利人在票據喪失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的措施。
2、程序不同:
(1)掛失止付程序:在票據喪失後,首先應當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然後按照票據付款人的要求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鑑章;最後經票據的付款人審查後,確屬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的,由票據的付款人對該票據在法定期限內暫停支付。
(2)公示催告程序: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申報權利—法院判決。
3、適用法律不同:
掛失止付適用法律是《票據法》,而公示催告適用法律是《民事訴訟法》。
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申請公示催告。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其中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爲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爲出票人所在地;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地爲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爲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受理並公告。法院經審查決定公示催告後,發出《停止支付通知》要求票據付款人暫停支付,並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發出公告(圖四),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長不超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票據轉讓的行爲無效,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第三,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應裁定終結程序,向申請人和付款人發出通知,由票據權利人憑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請人請求付款。
第四,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做出判決;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宣告票據無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獲得票據權利,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權利申報人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衝突,可由申請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即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後轉入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在普通訴訟中,票據喪失期間的轉讓行爲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轉讓行爲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受到保護。
公示催告還有掛失止付是兩種丟失了相關的物件然後採取相關的措施的制度,兩者都是爲了彌補相關的失誤而採取的措施,但是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一個是丟失了支付證明,一個是丟失了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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