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取保一般幾點通知家屬辦理?
一、37天取保一般幾點通知家屬辦理?
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37天取保一般幾點通知家屬,只是規定了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取保的話是會提前通知家屬的,會提前通知家屬前去爲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行政手續即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相應的證人爲其擔保,但是如果是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在拘留結束後無罪釋放時,是可以不用通知家屬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哪些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後,沒有獲得逮捕批文,則在其滿足拘留條件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再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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