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變更案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變更案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作爲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定爲借款糾紛。”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可以變更案由。
1、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立案以後的下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之後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民事訴訟法》規定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2、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爲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二、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如何執行?
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向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1、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之後,對方不履行判決書,執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常來說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天開始計算,如果實行分期履行的方式,從每次履行完的最後一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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