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判決確定的義務已履行完畢,所以執行終結;一種是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尚未履行完畢,但是被執行人暫時沒辦法履行或者雙方達成了和解,暫時中止本次執行程序,以後可以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啓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二、執行終結是什麼意思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徵是
(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爲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後法律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決在當事人知情後立即生效,不存在當事人繼續上訴的問題,終止執行不僅有程序上的作用還有實體上的作用,執行終結後,法院不會再強制執行當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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