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有哪些情況?
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之所以規定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複雜、疑難的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獨任審理,就是隻由審判員一人來進行審理案件。只要不是非常複雜的案件,一般來說都是獨任審理識,如果認爲該審判有誤的話,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提起二審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審判,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一般來說都會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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