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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退票新規定是什麼

火車票退票新規定:
1、火車票退票手續費: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覈收5%的退票費。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覈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爲單位,尾數小於2.5角的捨去、2.5角及以上且小於7.5角的計爲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爲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覈收退票費。
2、火車票退票時間: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經購票地車站或票面乘車站站長同意的,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
3、火車票退票地點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票面指定的開車時間前,可到任意一個車站辦理。
4、一張車票只能辦理一次改簽。車票改簽後,旅客取消旅行的,可以按規定退票,但因特殊情況在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予退票。
5、行李託運時辦理退票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6、站臺票售出不退。
7、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憑列車開具的客運記錄,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覈收退票費;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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