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內容是什麼,姓名權有哪些內容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姓名,雖然不是獨一無二的,但只要與不同的人對應起來,形成了姓名權的,那麼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大家知道我國規定的姓名權內容是什麼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姓名權?
姓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狹義,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個人同第三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如一些文學家、藝術家常以筆名、藝名甚至比其本名更爲人熟知。再如我國傳統上還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號”的習慣,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這一傳統。因此,只要這些筆名、藝名、字、號能夠用來表彰自己、區別他人,就可以成爲姓名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實地表現某人的人格與特徵,故不受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具有很強的專屬性,與權利人的人蔘不可分離。有的學者認爲公民死後,仍享有姓名權,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後。我們認爲,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已經不能再對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當公民死後,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從事某些活動,這實際上是對公民的名譽的損害,不宜認定爲侵害公民的姓名權。
二、姓名權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是我國法律對姓名權內容的明確界定。
1、姓名決定權。即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一發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將其姓名登入戶籍登記薄。棄嬰應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爲公民的正式姓名,並開始受法律的保護。
需要注意一點,公民的姓名決定權的行使,應以公民具有意思能力爲前提。而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姓名,而此時公民尚沒有意思能力,其姓名決定權由監護人代爲行使而且是必須代爲行使的。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成爲完全行爲能力人之後,其姓名決定權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確自己的身份的權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區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爲,才能將民事行爲的後果歸於自己名下(當然採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爲除外)。依據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證件上簽字等。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行爲,但這有嚴格的限制,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這的誤會爲限。
3、姓名變更權,指公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姓名決定權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變姓名,必然會涉及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因爲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所以公民改變姓名必須按有關法律辦理。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其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公民的筆名、藝名的變更,不需要辦理法定的更名手續。
4、姓名維護權,是指姓名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況下,有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該請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提出。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我國法律中對姓名權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吧。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姓名權的內容包括了姓名維護權、姓名變更權、姓名使用權以及姓名決定權。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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