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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疾病會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要看具體是什麼樣的疾病,並不是所有的原有疾病都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原有疾病會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一)區分不同情形考慮參與度

受害人本身存在身體機能退化或極端特殊體質如“蛋殼腦袋”,不應考慮參與度。雖然被侵權人的一部分損害是自身體質的原因造成,該特殊體質使得受害人易於受到損害,但該類人羣仍屬於健康個體,與自身患有疾病有很大差異,交通事故發生前原告能夠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該體質本身並不構成原告及其家人的障礙,其損失與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完全因果關係,不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事實上,退行性改變一般發生在中老年人中,任何人都有逐漸變老的過程,侵權者一般應能預見到老年人受傷害的程度要超過一般人羣,且如果對社會羣體中區分年老與年輕而確定賠償比例,可能造成社會不公。

(二)正確運用損傷參與度、事故責任、賠償責任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的損失,這就運用到損傷參與度比例,其次根據交警的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的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再次根據案情中的其他情形考慮是否存在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情形或被告是否存在減輕或免除情形。

(三)適用損傷參與度的賠償項目應予明確

損傷參與度的鑑定是基於傷殘和死亡後果鑑定的,事實上只能對傷殘相關項目予以限制扣減,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與損傷參與度直接對應的項目,同時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

所以並不是所有原疾病人他被侵權了對方都可以減少責任的承擔,如果是一些對方根本不知道當事人有疾病或者是也沒有被告知,並且出於一些無惡意的行爲導致了一些侵權事故的發生,那麼他對這個,事故的責任肯定是要承擔的,但是他有可能會減輕責任,如果是一些可以被預見或者已經被告知他還去故意侵權,那麼肯定是不會減輕他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