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侵犯名譽權怎麼界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總則規定侵犯名譽權怎麼界定?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爲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爲義務。只有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爲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爲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爲,而我認爲該不法行爲只能是積極地作爲,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因爲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並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衆出醜。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中,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爲,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爲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爲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爲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爲人有過錯。
行爲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所以,生活中我們在沒有任何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不要憑自己的主觀臆斷隨便去評價別人,就像是爲了污衊別人的名譽,向他人陳述別人有出軌等這些不檢點行爲的話,勢必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只要名譽受損,理論上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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