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高空墜物全樓賠償合法嗎?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經濟的飛速增長,各個科研領域的也飛速進步,我們的大樓是越修越高,但是來自高樓的傷害也在不斷髮生着,相信你也看到過很多,由於高空拋物而造成的傷亡事件的新聞,那麼你知不知道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高空墜物全樓賠償合法嗎?
一、高空墜物全樓賠償合法嗎?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規定,同一幢樓裏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爲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或者物體的脫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維護時存在過錯有很大關係。
二、高空墜物全樓賠償合理嗎?
被侵權人通常並不瞭解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對被侵權人來說不公平。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多年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科學合理的。從另一個角度進行觀察,一旦出現此類案件,受害人在選擇報警後,因爲難以確認實際侵權人,而公安機關考慮到法律中對於損失分攤的補償性規定,可能會喪失辦案的積極性,消極處理。因爲高空拋物不僅涉及到民事賠償,也有可能使得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的調查顯得更爲重要。《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補償條款的存在,有可能讓潛在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也是現實中存在的實際弊端。對此,我們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通過提高技術偵查手段,提升偵破能力與效率,還受害人以公道,讓加害人自負其責。
我們的經濟、科技都在不斷的進步,相應的我們的人文素質也必須跟上步伐,這樣才能平衡、和諧,萬不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讓高空墜物全樓賠償的事情再次發生。在面對有爭議的社會問題時,我們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要逃避,該諮詢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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