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屬於什麼性質侵權?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施工現場如何預防高空墜物發生?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防護欄杆、攀登與懸空作業的用具與設施、安全網等)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並應做驗收記錄。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應記錄。應根據要求將各類安全警示標誌懸掛於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並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安全帶(繩),應定期抽查檢驗,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安全帶(繩)必須栓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應採用高掛低用的方式。
當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濃霧、沙塵暴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現場需要臨時用電的,應指派電工架設,其他人不得擔任此項工作,預防觸電。
綜上所述,現在城市中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墜物事件近年來頻頻發生,一些導致的後果還比較嚴重。高空墜物是民事侵權的一種,和普通侵權不一樣,高空墜物實行無過錯歸責,建築物的當事人必須能證實自己沒有拋物行爲的,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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