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墜物是物業的責任嗎?
一、小區高空墜物是物業的責任嗎?
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是業主,故而物業是沒有責任的,但是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事件,是由於物業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爲此,對於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築外牆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牆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爲,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4、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害事件,物業公司要做好搶救傷員和現場保護區工作,依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5、對於一些高空拋物多發部位採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證據,使物業公司處於主動地位等等。
二、墜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這種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那麼對於拋物者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而且在歸責時一般誰拋物由誰來進行承擔,如果能證明不是自己的責任,那麼就需要提供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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