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嗎?
最幾年來,拐賣婦女的羣體不僅僅針對農村婦女和城市打工妹。人口販子的目標逐步轉移到在校大學生。拐賣婦女在脅迫情況下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嗎?這種婚姻是否可以判定爲無效婚姻,是否會影響以後的結婚。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種類:
①因脅迫結婚的。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撤銷後的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纔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爲無效對待。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
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捨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脅迫婚姻爲無效婚姻,不一定適當。經過反覆研究,《民法典》將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規定爲可撤銷婚姻,把是否否認其婚姻效力的申請請求權交給受脅迫方。如果受脅迫方不想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覈實,宣告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脅迫,但後來願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因此,拐賣婦女被解救後,應當及時到當地的法院撤銷脅迫期間的無效婚姻。撤銷後,並不影響下一次婚姻的產生,視爲頭婚。可撤銷婚姻的概念與無效婚姻比較類似,都是違背《民法典》基礎下的無任何法律效應的。無效婚姻的具體撤銷流程可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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